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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獎助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實施辦法|教育部

計畫重點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之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分為表演藝術、視覺藝術、音像藝術、藝術行政及其他相關教育,適用於學校及一般民眾/家庭。

主管機關教育部
辦理層級中央
適用地區全國
申請對象學校、民眾/家庭
收件截止依公告
目前狀態常態性/依公告
歷年辦理週期依法規常設;實際受理期間依主管機關年度公告

前往主管機關公告 申請前準備清單

同機關其他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