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政府發放身心障礙者生活津貼實施要點|連江縣政府
計畫重點
本要點規定,凡設籍連江縣且一年內實際居住達183日以上、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由村幹事或村長查訪並開具證明,可領取生活津貼,出境就醫、就學等特殊情形除外。
| 主管機關 | 連江縣政府 |
|---|---|
| 辦理層級 | 縣市 |
| 適用地區 | 連江 |
| 申請對象 | 本要點發給對象,凡設籍本縣一年內實際居住合計一百八十三日(含)以上,並依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為限,由村幹事實際查訪、村長 |
| 收件截止 | 依公告 |
| 目前狀態 | 常態性/依公告 |
| 歷年辦理週期 | 依法規常設;實際受理期間依主管機關年度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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