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空氣品質改善維護計畫審核及撥款作業原則|環境部
計畫重點
環境部訂定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補助地方政府執行空氣品質改善維護計畫之審核與撥款原則。申請對象為地方政府及公所,須前一年度空氣品質維護或改善計畫績效考評達甲等以上且特定項目污染源管制表現卓越,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不受此限,經環境部同意之特殊狀況除外。
| 主管機關 | 環境部 |
|---|---|
| 辦理層級 | 中央 |
| 適用地區 | 全國 |
| 申請對象 | 地方政府/公所 |
| 收件截止 | 依公告 |
| 目前狀態 | 常態性/依公告 |
| 歷年辦理週期 | 依法規常設;實際受理期間依主管機關年度公告 |
同機關其他計畫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常態性/依公告)
-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補貼申請審核管理辦法(常態性/依公告)
- 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輔導獎勵辦法(常態性/依公告)
- 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常態性/依公告)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補助研究及模場試驗專案作業辦法(常態性/依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