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設施補助辦法|嘉義市政府
計畫重點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已向本府報備成立管理委員會或負責人的公寓大廈共用設施提供補助。
| 主管機關 | 嘉義市政府 |
|---|---|
| 辦理層級 | 縣市 |
| 適用地區 | 嘉義市 |
| 申請對象 | 依法向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報備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
| 收件截止 | 依公告 |
| 目前狀態 | 常態性/依公告 |
| 歷年辦理週期 | 依法規常設;實際受理期間依主管機關年度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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