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實施要點|嘉義市政府
計畫重點
嘉義市政府訂定實施要點,辦理社會救助法相關補助。對象為設籍嘉義市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產孕婦及嬰兒,其中產婦營養補助對象為分娩後三個月內者。
| 主管機關 | 嘉義市政府 |
|---|---|
| 辦理層級 | 縣市 |
| 適用地區 | 嘉義市 |
| 申請對象 | 設籍嘉義市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產孕婦及嬰兒,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產婦營養補助:1、分娩後三個月內者 |
| 收件截止 | 依公告 |
| 目前狀態 | 常態性/依公告 |
| 歷年辦理週期 | 依法規常設;實際受理期間依主管機關年度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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