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治療費用補助辦法|衛生福利部
計畫重點
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確診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自醫師首次開立抗病毒處方之日起,開始計算補助治療費用。
| 主管機關 | 衛生福利部 |
|---|---|
| 辦理層級 | 中央 |
| 適用地區 | 全國 |
| 申請對象 | 依法規規定 |
| 收件截止 | 依公告 |
| 目前狀態 | 常態性/依公告 |
| 歷年辦理週期 | 依法規常設;實際受理期間依主管機關年度公告 |
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確診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自醫師首次開立抗病毒處方之日起,開始計算補助治療費用。
| 主管機關 | 衛生福利部 |
|---|---|
| 辦理層級 | 中央 |
| 適用地區 | 全國 |
| 申請對象 | 依法規規定 |
| 收件截止 | 依公告 |
| 目前狀態 | 常態性/依公告 |
| 歷年辦理週期 | 依法規常設;實際受理期間依主管機關年度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