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推廣使用焚化再生粒料獎勵金發給方式及運用原則|高雄市政府
計畫重點
為推廣焚化再生粒料於公共工程,減少天然資源消耗與環境負荷,市府依原則對參與規劃、設計、執行、督導等工作的中央與地方機關給予獎勵金。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政府 |
|---|---|
| 辦理層級 | 縣市 |
| 適用地區 | 高雄 |
| 申請對象 | (一)公共工程有使用焚化再生粒料者,實際辦理該公共工程之規劃、設計、執行、督導查核及協調等業務之中央、地方各級行政機關( |
| 收件截止 | 依公告 |
| 目前狀態 | 常態性/依公告 |
| 歷年辦理週期 | 依法規常設;實際受理期間依主管機關年度公告 |
同機關其他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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