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職務代理人獎勵原則|高雄市政府及所
計畫重點
本市及所屬機關職務代理人,若代理期間超過兩週未滿兩個月,且盡職且表現優秀者,將獲得一次嘉獎。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政府及所 |
|---|---|
| 辦理層級 | 縣市 |
| 適用地區 | 高雄 |
| 申請對象 | 依法規規定 |
| 收件截止 | 依公告 |
| 目前狀態 | 常態性/依公告 |
| 歷年辦理週期 | 依法規常設;實際受理期間依主管機關年度公告 |
本市及所屬機關職務代理人,若代理期間超過兩週未滿兩個月,且盡職且表現優秀者,將獲得一次嘉獎。
| 主管機關 | 高雄市政府及所 |
|---|---|
| 辦理層級 | 縣市 |
| 適用地區 | 高雄 |
| 申請對象 | 依法規規定 |
| 收件截止 | 依公告 |
| 目前狀態 | 常態性/依公告 |
| 歷年辦理週期 | 依法規常設;實際受理期間依主管機關年度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