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防火避難設施費用補助辦法|彰化縣政府
計畫重點
彰化縣依公寓大廈輔導管理自治條例,補助已取得使用執照、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之公寓大廈共用部分防火避難設施費用。
| 主管機關 | 彰化縣政府 |
|---|---|
| 辦理層級 | 縣市 |
| 適用地區 | 彰化 |
| 申請對象 | 領有建築物使用執照且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公寓大廈所在之公所報備有案之公寓大廈,其居住 |
| 收件截止 | 依公告 |
| 目前狀態 | 常態性/依公告 |
| 歷年辦理週期 | 依法規常設;實際受理期間依主管機關年度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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