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交通部
計畫重點
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對象為學校、地方政府或公所、醫療機構,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收取之噪音補償金僅供噪音補償使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得視需要調整不超過10%的補償金,供其他航空站統籌使用。
| 主管機關 | 交通部 |
|---|---|
| 辦理層級 | 中央 |
| 適用地區 | 全國 |
| 申請對象 | 學校、地方政府/公所、醫療機構 |
| 收件截止 | 依公告 |
| 目前狀態 | 常態性/依公告 |
| 歷年辦理週期 | 依法規常設;實際受理期間依主管機關年度公告 |
同機關其他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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