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控管銀行新承作以住宅用不動產為擔保之貸款所適用風險權數之規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計畫重點
銀行新承作以住宅用不動產為擔保之貸款,如符合自用住宅貸款定義者,得依本國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第一部分信用風險標準法,有關以住宅用不動產為擔保之債權之百分之四十五,或LTV法之百…
| 主管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辦理層級 | 中央 |
| 適用地區 | 全國 |
| 申請對象 | 依法規規定 |
| 收件截止 | 依公告 |
| 目前狀態 | 常態性/依公告 |
| 歷年辦理週期 | 依法規常設;實際受理期間依主管機關年度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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