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不宜藉不動產信託受益權設質或轉讓之方式,以周轉金或其他名目,額外增加不動產開發案之貸款金額,請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計畫重點
提醒銀行業不得利用不動產信託受益權設質或轉讓方式,以周轉金等名義額外增加不動產開發案貸款金額,應評估建商計畫、融資與銷售預測,確保信託資金足以完成建築,並遵守受託人職責與忠實義務。
| 主管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辦理層級 | 中央 |
| 適用地區 | 全國 |
| 申請對象 | 依法規規定 |
| 收件截止 | 依公告 |
| 目前狀態 | 常態性/依公告 |
| 歷年辦理週期 | 依法規常設;實際受理期間依主管機關年度公告 |
同機關其他計畫
-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常態性/依公告)
- 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常態性/依公告)
- 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常態性/依公告)
- 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常態性/依公告)
- 有關銀行辦理個人購屋貸款提前清償違約金計收方式處理原則,請轉知會員機構查照辦理。(常態性/依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