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報「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經濟部移送企業債權債務協商案件自律規範」、「銀行業配合政府經濟景氣因應方案處理股票質借暫行補充原則」及「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非自願性失業勞工之自用住宅購屋貸款本金緩繳及展延還款期限作業要點」等3項金融協助措施自律規範乙案,洽悉,請轉知會員金融機構,並依說明辦理相關事項,請查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計畫重點
本會於100年12月12日發函,要求銀行公會會員依三項自律規範(經濟部企業債務協商、股票質借暫行補充原則、失業勞工住宅貸款本金緩繳與展延)辦理相關金融協助,請轉知會員金融機構。
| 主管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辦理層級 | 中央 |
| 適用地區 | 全國 |
| 申請對象 | 企業/業者、勞工/求職者 |
| 收件截止 | 依公告 |
| 目前狀態 | 常態性/依公告 |
| 歷年辦理週期 | 依法規常設;實際受理期間依主管機關年度公告 |
同機關其他計畫
-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管理辦法(常態性/依公告)
- 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常態性/依公告)
- 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常態性/依公告)
- 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常態性/依公告)
- 有關銀行辦理個人購屋貸款提前清償違約金計收方式處理原則,請轉知會員機構查照辦理。(常態性/依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