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將信用卡、現金卡及消費性信用貸款以外之不良債權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後,經買賣雙方合意者,得接受資產管理公司委託辦理原出售債權之催收作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計畫重點
金融機構將信用卡、現金卡及消費性信用貸款以外的不良債權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後,雙方同意即可委託該公司進行債權催收,相關資格、金額與受理期間依本法及主管機關公告規定。
| 主管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辦理層級 | 中央 |
| 適用地區 | 全國 |
| 申請對象 | 企業/業者 |
| 收件截止 | 依公告 |
| 目前狀態 | 常態性/依公告 |
| 歷年辦理週期 | 依法規常設;實際受理期間依主管機關年度公告 |
同機關其他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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