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報以房屋貸款借款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商品訂定限制受益人指定變更權批註條款之處理原則乙案,於依說明二修正後洽悉,並請依說明三、四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計畫重點
本會於102年1月8日壽會博字第102010151號函,說明以房屋貸款借款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商品在受益人指定變更權批註條款的處理原則,已完成二次修正並請依說明三、四辦理。
| 主管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辦理層級 | 中央 |
| 適用地區 | 全國 |
| 申請對象 | 依法規規定 |
| 收件截止 | 依公告 |
| 目前狀態 | 常態性/依公告 |
| 歷年辦理週期 | 依法規常設;實際受理期間依主管機關年度公告 |
同機關其他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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