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國防部
計畫重點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凡具以下事蹟者,可依本條例第九條頒發陸海空軍獎章、光華獎章或干城獎章:①忠勇奮發、適時完成作戰任務;②主動攻擊或堅守陣地完成預定任務;③冒敵砲火支援或督導作戰,激勵士氣等。
| 主管機關 | 國防部 |
|---|---|
| 辦理層級 | 中央 |
| 適用地區 | 全國 |
| 申請對象 | 依法規規定 |
| 收件截止 | 依公告 |
| 目前狀態 | 常態性/依公告 |
| 歷年辦理週期 | 依法規常設;實際受理期間依主管機關年度公告 |
同機關其他計畫
-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常態性/依公告)
-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申請認定及發放辦法(常態性/依公告)
-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常態性/依公告)
- 推動全民國防教育傑出貢獻獎勵辦法(常態性/依公告)
- 推動全民防衛動員準備事務獎勵及慰勞辦法(常態性/依公告)